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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中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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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医保成绩单:看病救命钱花得更合理高效******

  1月12日,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梳理了国家医保局(2018年成立——记者注)成立近5年来所取得的成绩。这期间,系列改革措施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打击欺诈骗保,追回巨额医保基金,持续推进信息化改革,把医保局“装进”老百姓的口袋里。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救命钱。国家医保局公布的近5年成绩单可以看出,看病救命钱花得更加合理高效。

  “灵魂砍价”让群众更快用上原本用不起的救命药

  2021年,一段医保药品谈判的视频火爆全网,曾经70万元一针的“天价药”诺西那生钠降到了3.3万元。

  诺西那生钠是全球首款脊髓性肌萎缩症治疗药物,使用该药时,患者需第一年注射6针,此后每年4针,并终身用药。

  王言是一名身患脊髓性肌萎缩症的年轻人,已经被疾病折磨成了重度残疾。患有脊髓性肌萎缩症的患者肌肉会持续萎缩,直到无法进食、呼吸。在用这个药之前,王言的肌肉已经萎缩到连一瓶矿泉水也拿不起来,吃饭、喝水也经常呛到。

  脊髓性肌萎缩症的发病率仅为1/6000-1/10000,“每一个小群体都不应该被放弃”,直到那场被称为“灵魂砍价”的谈判,全国约4万名脊髓型肌萎缩症患者终于盼来了希望。

  回顾过去近5年的工作,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指出,通过谈判降低新药价格,250种新药平均降价超50%并纳入医保报销,群众更快用上原本用不起的救命药。

  1月13日,王言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22年,他已经注射了5针诺西那生钠,医保报销后再结合当地多项福利措施,5针总价不足1万元。诺西那生钠注入身体之后,王言的肌肉萎缩进程终于停止,之前吃饭、喝水的呛咳问题,也基本上没有了。

  王言也感染了新冠病毒,但症状并不是很严重,头晕、发烧了一天就结束了。王言能感受到,注射了诺西那生钠后,他的身体素质在变好,原本每到换季时就会感冒,这种情况在2022年没再发生。

  2022年11月召开的中国罕见病大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说,诺西那生钠谈判成功是国家医保局“以量换价”的经典案例,药品公司将“天价药”大幅降价成功进入医保,大幅降低了患者用药负担,提升了患者用药可及性,体现了社会责任。

  除了诺西那生钠,2021年还有73种新药被纳入医保目录,其中67种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

  集采工作有效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

  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指出,近5年来,国家组织集采7批294种药品平均降价超50%,3批4类耗材平均降价超80%;叠加地方联盟集采,累计降低药耗费用超4000亿元。

  长期以来,我国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严重,常用药价格是国际主要国家平均价格的2-3倍。与此同时,主流医药企业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近40%,明显高于其他消费品行业,既加重了群众和医保基金负担,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也制约了医药卫生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初衷,就是把药价虚高的水分挤出去,促使药价回归合理水平,降低群众费用负担,使患者用得起药。

  据了解,集采药品降价的空间主要来自3个方面,包括直供医院降低营销成本、及时回款降低财务成本、薄利多销降低生产成本等,挤出的是以往在流通领域长期存在的不合理费用,而不是企业生产成本,不影响药品质量。

  除了药品的集采以外,高值医用耗材的集采工作也为老百姓带来了切实的好处。高值医用耗材的集采工作始于冠脉支架,中选的冠脉支架价格降幅达到93%。2021年1月,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开始实施后,群众负担显著减轻。据北京市测算,接受支架植入的患者平均个人负担下降1万元。同时,很多原本用不起支架、用不起铬合金支架的群众也用上了“质优价宜”的铬合金支架。

  冠脉支架破冰之后,人工关节、骨科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的工作也顺利推进,相关中选产品均价从数万元下降至数千元,平均降价超80%。

  持续打击欺诈骗保,追回医保基金771.3亿元

  医保基金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1月15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发,解决了此前基金监管面临如何依法行政、科学执法的问题,以及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缺少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尽统一,处罚时自由裁量权较大等问题。

  近5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打击欺诈骗保,累计检查医药机构318.9万家次,处理154.3万家次,追回医保基金771.3亿元,曝光典型案例24.5万件,评定184家医药企业失信等级并实施惩戒。

  2022年11月,《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发布,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接下来,国家医保局将持续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开展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和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探索适应新型支付方式的监管机制,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看病救命钱。

  (为保护患者隐私,王言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昶荣 来源:中国青年报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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